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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7/4 11:24:26 热度:
——顺德某科技企业诉四会某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四会某电器公司(被告)于2017年开始向顺德某科技企业(原告)采购滤芯、滤网等货物,被告需要货物时,向原告发送订货单,原告按照订货单向被告交货。原告送货后每三个月和被告对账,双方确认对账单无误后,被告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019年10月,原告财务向被告发出2019年6月至9月对账单,共计货款近10万元,被告确认对账单内容,但拖延付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并于2019年11月向被告发送《催款通知书》,被告以各种理由希望迟延到春节假期后付款。之后,被告又以受“新冠”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继续延后支付货款,原告考虑到与被告一样面临着新冠疫情下的各种压力,没有立即要求被告付款。但时隔一年被告仍不主动支付货款,无奈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货款。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中小型企业面临着无法正常复工复产、订单减少、房租、工资、贷款利息等压力;同时,企业需要花费额外的防护成本用于购买大量的消毒、防护物资。本案货款金额虽然不大,但对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订单减少的原告来说,该货款的尽快收回,可有效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笔者作为代理律师,了解到原告公司所面临形势的严峻性,第一时间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拟定了详实的诉讼策略与计划,包括分析了顺德区人民法院和四会市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法官的裁判思路。通过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大大节约了本案的诉讼时间,让本案得以快速进入执行程序。
二、办案过程
(一)案情分析
笔者收到案件材料后,首先调取、检索了被告公司的工商信息和所涉及的诉讼案件情况,发现四会某电器公司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超过10件,有5件案件已经执行完成,最新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四会某电器公司和股东谭某、曹某均为被执行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执行。被告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股东谭某认缴出资475万元,股东曹某认缴出资25万元,但曹某在2019年10月10日将股权转让给了吴某,2019年10月10日章程约定股东谭某、吴某的所有认缴出资在2023年12月31日前缴足,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均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同时,笔者对原告所提供的交货记录、对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基本确定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可以得到支持,但因被告公司、被告股东谭某、原股东曹某均被执行多次,本案无法执行到位的概率非常大。
(二)诉讼策略拟定
若被告股东吴某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在执行程序上将可减少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将有可能在被告的股东吴某处实现债权回收。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货款,原告和被告未签订买卖合同,所有往来的订货单中均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所在的顺德区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的四会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结合以往诉讼经验及检索法院的判令来看,顺德区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笔者经研究发现四会市人民法院有支持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经向原告分析利弊,本案最终决定在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股东谭某、吴某分别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同时,笔者收集了所有被告和股东谭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裁定书,准备提交给法院。
三、代理意见
被告谭某、吴某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被告谭某、吴某依法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被告公司已经被列为被执行人,被告公司名下账户无财产支付本案拖欠货款,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告公司的情况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例外情形中的第(1)项的规定。根据被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未显示被告谭某、吴某有缴纳出资。且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发生在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吴某在《2019年10月10日的章程》中认缴货币出资25万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缴足。被告吴某认缴出资时,其知道曹某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被告吴某对本案的债务应在出资2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公司所欠原告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裁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确定原告以被告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由,请求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被告谭某、吴某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求,于法有据,被告谭某、吴某应在其未缴纳的出资金额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了四会市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结语与建议
律师诉讼技巧方面:当遇到在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时,考虑本地优势及减少出差时间,律师往往会优先选择在本地法院起诉。本案中,如果笔者习惯性地选择本地法院起诉,将不能快速执行被告吴某的财产,进而可能让原告失去货款回收的唯一机会。不同地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有一定差别,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导致判决结果不同,这是我国司法审判中面临的一大课题,作为律师,在选择法院起诉时,在掌握有管辖权法院的裁判思路的基础上拟定诉讼策略是案件致胜的关键要素之一。
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防控方面:2019年末发生新冠疫情至今,已两年有余,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中小企业首当其冲,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若中小企业的上下游供应链出现经营异常,将对中小企业的前途命运有决定性的影响。在企业经营与商业风险把控上,中小企业不可能和大型企业一样,设置专人或聘请专业机构实施风险管理,但建议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梳理合同、订单、交货、对账、货款催收等业务,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商业交易风险防范机制;同时,也可以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掌握商业伙伴的动态,做好商业交易风险的早期预防、中期监控,在发生商业伙伴经营异常时,根据异常情况迅速采取包括停止供货、起诉、财产保全等有效措施及时止损。从而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商业风险防范机制。
供稿人:刘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