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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7/4 11:31:02 热度:
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钱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程某某五人出资设立一家A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钱某某,由于经营期间各股东发生纠纷,股东分为两派,一派为陈某某、付某某、程某某,一派为钱某某、徐某某,未发生纠纷之前,A贸易有限公司出资参加一期展会,花费X元,陈某某拿了B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在展会上展览和销售,其他股东未反对,展会后两派股东发生纠纷,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用A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起诉陈某某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要求陈某某支付展会费用及展会期间所有销售款项归A贸易有限公司。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到本案被告陈某某的委托后,对原告A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初步意见是原告A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没有书面约定展会会费的支付及展会期间的销售收入应属于何人所有,原告A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该全部驳回。本律师及被告陈某某本人出庭参加一审庭审活动,一审第一次庭审不是太顺利,原告A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法庭调取被告陈某某展会期间微信及支付宝全部收款记录,本律师认为该项请求不应得到准许,而且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损害被告陈某某合法权益,但法庭最后还是允许原告A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调回证据后法庭组织第二次庭审,本律师仍然坚持被告陈某某未构成损害公司利益,原告A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三、代理意见:
一、涉案展会期间,A贸易有限公司展台张贴有显著的B贸易有限公司标示及产品宣传信息,且B贸易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也实际使用该标志。此外,A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在展会期间也全程参与产品展览和销售活动。因此,有理由相信,A贸易有限公司对于B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展台进行相关产品的展览和销售,是明知且准许的。二、展会期间,A贸易有限公司从未对陈某某的身份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认可陈某某在展会期间开展促销活动。三、陈某某为B贸易有限公司产品宣传,为A贸易有限公司明知且准许,故不构成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他人谋取属于A贸易有限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A贸易有限公司不能证明陈某某个人账户收取的款项,系A贸易有限公司向客户发货而应当收取的对价。因此,应当驳回A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四、裁判结果:
一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支付A贸易有限公司展会费X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A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全部费用。
五、结语与建议:
本案系股东发生纠纷,一方利用掌管印章的便利提起的诉讼,目前,多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一般看起诉状有无盖公章,该起诉是否代表全部股东的利益或2/3以上股东的利益,一般不作审查,因此,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有多名股东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一些预测到的情况作详细约定,而且对于公司公章的使用应制定规定;另外,公司章程的制定可聘请专业人员设置,而不是为了省点费用而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用章程,防范于未然。
供稿人:蔡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