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研究

BILL RESEARCH

关于《民法典》担保规则的重大变化

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3/3 14:12:50    热度:

抵押财产的转让

       A公司打算购置一批新的生产设备,于是向B公司借款约30万元,借期3年,并且以法定代表人甲所有的一辆跑车(市值100万)作为抵押。然而A公司现金周转不灵,甲几经筹措资金亦无法解决,于是甲就把主意打到了已经抵押予B公司的汽车上。


       车辆上面已经设有抵押权,到底还能不能进行买卖?现行的《物权法》并没有禁止抵押财产的转让,但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财产前,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且转让价款须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原《物权法》之规定能够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双刃剑的另一面则是导致了抵押财产的作为“物”的流动性减弱。《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对此做出修改规定,抵押财产转让不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流转前提。顺应《民法典》规定变化,公司可以视情况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财产转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做出明确约定。


动产抵押的“追及力”限制

       A公司经营汽车销售服务,为担保A公司对B公司的100万元债务,遂以其店里销售的一辆奥迪A8L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后,A公司将该辆奥迪A8L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C公司并交付。


       上述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为了保护了在正常商业活动中,支付了全部对价、购买了抵押动产的买受人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因此,在动产抵押中,公司应当评估接受动产抵押的风险,在抵押合同中严格限定“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防止恶意出售,并约定因正常经营活动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进行告知、提供等价抵押物或用转让价款提前清偿等条款。

动产抵押的购买价款优先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两辆货车的同时,由于资金不足,订立了上述两辆货车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由于A公司经营持续恶化,故其又与C公司借款,在已经抵押予B公司的两辆货车再次设立抵押权,并且向有关部门做了抵押权登记。

       依据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清偿。回到上述案例,虽然A公司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是抵押权未经登记,当抵押物拍卖、变卖时,C公司优先于A公司受偿。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为新增规定,当动产抵押是由于购买动产产生,是在担保抵押物的价款的时候,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完成抵押登记的,即便有在先登记的抵押权,亦以已经登记的抵押物出卖人的抵押权优先。

       为此,公司在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时应当注意,在动产交付完成的10天后,加强开展对动产取得价款支付情况的审查,特别关注价款来源、购置时间、交付时间,查询动产的抵押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