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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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鱼塘溺水身亡,相关责任如何分配?

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3/3 11:25:12    热度:

案情简介

       2016年,陈某与A村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由陈某承包经营鱼塘。合同签订后,A村在鱼塘四周的部分位置进行了围闭,但留有较大的缺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

       2岁儿童李某是李某1和马某的女儿,一家三口居住在上述鱼塘附近。某天,李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独自从家中走过一段路后,走到陈某承包的A村村委会鱼塘边,在鱼塘铁围栏那个较大缺口附近掉入鱼塘,后送院抢救。最终,李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三方因为李某身亡赔偿责任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案件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1、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事发时,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认知及判断能力。李某1、马某作为李某的父母,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监护责任,未能给予李某必要的安全看护,致使李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独自行走在鱼塘边上,且对于李某进入鱼塘的行为并不知情,最终导致李某溺水身亡的后果。李某1、马某对该事故存在重大过错,此是导致李某死亡最为主要的原因。

2、其次,A村明知案涉鱼塘邻近居民的住所地,往来人员车辆较多,但其仅对鱼塘四周的部分位置进行了围闭,留有较大的缺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对鱼塘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防范和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李某溺水身亡的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再次,陈某是鱼塘的承包人,其对鱼塘负有管理责任,明知其承包的鱼塘位于村道旁边且四周没有完全围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尽相应管理责任,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李某溺水身亡的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1、马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A村和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结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对因疏忽看管而导致孩子伤亡的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在此提醒家长们,一定要特别注意,避免孩子受到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