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认公司法人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件。
人格混同的具体情形
在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时,实务中通常以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作为判断的标准。其中,人格混同又可以细化为财产混同、人员混同、机构混同、业务混同等。
一、财务混同的实务认定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列举的情形有:(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实践中,可能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大体有如下几种:
(一)股东与公司间的财务混同
1、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使用;
公司应当开设专用的账户,不能与股东个人账户混用。但在实践中,部分股东基于“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的财产也属于个人”的传统观念,或者基于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资产等其他目的,经常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收入,或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日常开支。这些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财务制度及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形成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混同。
在笔者了解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方提供了被告单位公开使用股东私人收款账号作为公司收款账号,且被告单位一直使用股东私人账户与原告方进行款项往来。该案最后以调解结案,但经与承办法官探讨该案是否能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混同,结论为实务中倾向于认定不构成混同,故在提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应提供更为充分、最好是不限于财产混同的证据。
2、公司款项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资产;
有的股东将公司的款项用于购置个人或家庭资产,少则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服装等,多则直接购买房屋、汽车等资产,该等款项在公司账簿中一般体现为股东借款。
3、通过未实际发生的顾问费等非分红形式向外转款;
顾问服务具有隐蔽性,实践中部分股东会通过顾问费、财务费的形式将公司款项转出。如服务方不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和资质、或服务方并未提供实际服务。
4、股东控制公司恶意扩大公司债务;
以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大量借款,同时将公司的流动资金全部转出,款项转至股东账户、关联公司账户内,或由公司主要人员提现等,变相转移公司财产,导致公司对外责任和债务承担能力降低。
(一)关联公司间的财务混同
1、使用共同账户或相互使用账户,用款混同
为了方便管理,关联成员可能会让各公司使用共同账户,或相互借用账户。在此情形下,如关联成员无法证明共同使用的账户或借用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并据实明确记载了用途,无法将每笔款项具体对应到某个公司,就致使各公司之间的资金混淆,构成财务混同。
2、债权债务关系、业绩混同,收益和债务随意转化
关联成员众多使得集团的股东之间存在十分复杂的交叉持股关系。成员公司间可能会代为偿还债务、互相为借款提供担保、占用资金等。如果各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混同、业绩混同、收益和债务被随意在各企业之间转换,那就在实质上构成财务混同。
3、某一公司承担多家公司的经营成本
可能会让某一公司承担多家公司的房租、水电、用工、运输等各项经营成本。此外,还有实际控制人将各公司的下属员工的劳动关系集中挂在某一公司,或一个关联公司为另一家公司提供捎带运输、搭售等利益。从法律上讲,一旦这种帮助产生了利益关系,就会涉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实质上增加了承担成本公司的债务,构成财务混同。
4、无偿或低价转让企业资产
部分关联公司会在某公司需要采购资产时,将另一关联公司的资产以无偿或大大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移给采购方。或未经过法定分红程序,将公司的财产无偿或低价转移给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该行为实质上使得转移方的资产减损,降低了偿债能力,损害了转移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亦属于财务混同。
5、脱壳经营
当某一公司负债过多,为避免公司破产时所有资产均用于偿还负债,公司可能提前将优质资产剥离,将其作为对另一关联公司的投资,所有负债则保留在原公司内,使得原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无力偿债。
6、集团公司内部资金归集
指在一个集团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将集团的所有下属公司规定账户上一定额度的资金归集到总公司账户的金融运作方式。但如资金归集模式中各主体间法律关系明确、资金归集模式中各主体间财务账目独立、资金归集模式中资金流转系有偿使用等情况,是否构成财务混同会发生认定争议。因此,集团公司间采用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有偿使用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财务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