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龙某,女,于1963年2月1日出生,于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在珠海某物业公司任保洁员一职,物业公司未为龙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3月2日龙某向上司口头请假称因老家亲戚去世,需回老家处理后事,请假约半个月。上司口头同意。2019年3月14日下午,龙某与上司电话联系并主动承诺3月17日准时上班。3月17日龙某依约返回工作岗位,3月18日龙某上班参加部门例会,却被告知"不需要你上班了",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龙某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龙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加班费。仲裁委以龙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没有受理龙某的仲裁申请,龙某因此诉诸法院。
法官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龙某在2014年4月入职公司时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龙某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