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是某公司文员,月工资约4000元,梁某临近预产期,准备休产假,但公司告知梁某休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待生育津贴发放后直接支付给员工。梁某和丈夫只是普通的职工,收入不高,加上需要养育即将出生的小孩,如产假期间公司不发工资,一家三口的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
前言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如生育津贴低于职工的实际工资,那用人单位应该按实际工资发产假工资,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贴。
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