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派出所发现某村村民肖某涉嫌通过手机微信群“正义人群(169)"、“永宁股民群A(466)"、“螺沙片区股民群(317)"中编辑、转发了以下言论:“梁某就到永O社区调研:了解发展思路:搞什么项目:科技:交通等等…一系列的东西:我又问梁某先生:你身为某镇委书记:永O现在处境如何你难道不了解吗???几大企业收入:股民分文未见:庞大物业出租:完全不公开:当官及当官的亲属:私下的关系人物占有无数土地:征收的数百亩土地:补偿钱下落不明:出卖土地不让股民表决同意与不同意:团伙决定:导致永O今日成为三光社区:你们整天为若侵吞永O土地为目标:串通永O贪官……
某派出所对上述案情进行立案处理,传唤了肖某及相关证人到该所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笔录中,肖某陈述在微信群发布的言论是其个人编辑的,其中的“永O"是指“某市某镇某社区"。2019年2月14日,市公安局作出x公行罚决字[2019]028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肖某在毫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撰写了一段失实言论,并使用其微信账号在相关微信群中发布、散播该段失实言论,以此进行起哄闹事。市公安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肖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市公安局亦于当日将肖某送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肖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x公行罚决字[2019]028xx号行政处罚决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市公安局向肖某赔偿4739.1元。
法院判决
一、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x公行罚决字[2019]02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判令市公安局支付肖某人身自由赔偿金4739.1元。
案件分析
一、肖某在微信群发布相关言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类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一是追逐、拦截他人,即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地动机,无故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二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即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三是结伙斗殴。一般是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以结成团伙的方式打群架。四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综上,肖某在微信圈编辑、发送相关言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且无证据证明该言论在发送、被转发后引发了寻衅滋事的后果。因此肖某发布相关言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二、市公安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的规定,市公安局提交的光碟视频显示,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15日0时19分13秒至0时26分46秒向肖某宣读x公行罚决字[2019]02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2月15日0时27分4秒至0时31分5秒向肖某宣读《中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两份材料的宣读时间间隔不到一分钟。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后,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