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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可否拒绝工作地点变更?

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3/3 11:58:54    热度:

案情简介

       陈小姐是2016年入职某履行公司,担任策划经理一职。陈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市,如因公司工作需要将派往关联公司、各地分公司工作。因其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及经营发展需要,经多方研究商讨,公司决定将办公地点从A区搬迁至B区,并于2018年7月19日,公司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将于7月23日起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

       陈小姐认为到新的办公地点耗时过长,拒绝按时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因此陈小姐2018年7月23日至26日仍去原办公地点上班。而后,公司以陈小姐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最后,陈小姐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分析

       实践中,公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例如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诚然,经调整后陈小姐的工作地点由武汉市A区变更为武汉市B区,公司新的办公地点距程小静居住地距离较远,对陈小姐的正常工作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双方劳动合同仅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市,未进一步明确区域,公司的最初办公地位于武汉市A区,并不意味着双方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武汉”限缩于A区,从合同解释的相关原则和规则出发,不存在重大变更合同约定的情况。

       再者,公司基于自身长期发展做出工作地点的整体搬迁,是行使公司的自主经营权而不是故意危难员工的恶意调岗。不同于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变动,属于对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工作地点的整体搬迁,可以由公司单方作出决策,员工应无条件的接受并执行。

       陈小姐拒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到原来的办公地点上班,应认定为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应规定,陈小姐旷工多日已然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付经济补偿款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后,如何区分工作地点调整是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还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约定情况、搬迁地点距离、员工通勤的便利程度,并且进一步结合公司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认定工作地点调整是否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


索引
(2019)鄂民申29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