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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3/12/18 9:05:55 热度:
【背景】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议题,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要素流动的关系,对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行稳致远至关重要。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个人信息的界定、恶意公布个人信息等内容,现分享给大家。
【真实案例】
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某平台的运营主体,周某系该平台的注册用户。2021年3月,周某致电平台客服,表示其担心个人信息泄露后被其他平台或商家利用,为避免被电话推销等广告骚扰,希望该公司能披露所收集到的其个人信息。平台客服表示:“用户有填写的信息,可以在App个人中心予以查看,且这些信息采取了加密的保护措施,不会泄露;对于用户没有填写的信息,平台无法展示。”同日,周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平台隐私专职部门邮箱发送邮件,请求披露个人信息,平台未予回复。后周某将该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向其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要求平台向其披露个人信息,实质上是主张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的个人信息,除存在依法不得查阅复制或权利滥用等情形外,均可依法行使查阅复制的权利,并不以个人信息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为前提条件。周某作为平台注册用户,对于平台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有权要求平台进行披露。故判决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相关个人信息,以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供周某查阅、复制。
【结语】
该案明确了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边界,体现了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制度性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查阅复制权是一种程序性的、防御性的权利,既是个人信息处理公开、透明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个人实现信息处理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同时是个人行使更正、补充、删除等其他个人信息权利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