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RESEARCH
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3/12/26 14:25:08 热度:
【背景】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快捷与便利,人们之间信息隐私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交换、流转都越来越频繁,但是同时也应注意到商家对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界限。
【真实案例】
2021年4月4日,张某等6人到某商家购买了“剧本杀”游戏服务,游戏结束后感觉体验不佳,在相关游戏微信群中发表游戏体验的负面言论,并在相关平台给予“差评”。该商家因上述负面评价导致桌面游戏热门榜及点评星级均有所下降。商家在与张某等人沟通协商未果后,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澄清证明”,内容有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并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商家则以张某等人恶意发布差评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等人在某商家提供的包间内的游戏活动具有私密性,未征得张某等人的同意,商家擅自公开监控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因提供服务获取的张某等人微信个人账号属个人信息,擅自公开亦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张某等发布的“差评”系对游戏服务体验的主观感受,不属于虚构事实,商家店铺排名因差评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因此张某等发布差评,不构成对该商家的侵权。法院遂判令该商家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中公开含有张某等画面的监控录像,删除“可提供全程监控录像”的表述,以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结语】
本案商家因提供“剧本杀”服务获取张某等的微信账号信息,如需公开必须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否则即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很多零散、杂乱信息不具备身份特征属性,但经处理组合后可能具有一定的识别度,如果经组合后擅自披露能识别消费者身份或其他信息,且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也可能涉及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