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大黄是万昌食品公司的一名员工,自2019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公司以来,一直居住在公司免费提供的员工宿舍中。2017年7月24日,大黄上完白班后于晚上8点回宿舍休息。当晚凌晨大黄不慎从上铺床上摔下,经紧急送院治疗,大黄被确诊为重度头部外伤、脑疝形成、左顶骨骨折等等。
大黄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随后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大黄不服啊:我日常工作强度这么大,在受伤当日下班前已经连续工作了12小时,而且我是听从公司安排在公司宿舍休息,没有私自外出,公司宿舍存在安全隐患,上铺的围栏过低,没有安全措施保护,为什么公司不用赔偿呢?
案情分析
大黄摔下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职工所受之伤应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既包括单位的正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单位临时安排工作任务时的工作时间,以及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时间。
2、地点要素,职工所受之伤应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既包括在单位的固定工作场所,也包括接受单位安排,在固定工作场所外的其他场所。
3、内容要素,即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有关,是在从事其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
虽然大黄在公司宿舍受伤,但是公司宿舍并非是工作的场所,没有生产的功能。另外,大黄受伤的时候属于凌晨,是个人休息时间且大黄的工作不存在随时待命的情况,因此大黄受伤时并非属于工作状态。综上,大黄在在公司宿舍摔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结语
本案中,大黄虽然不属于工伤,但是公司连续安排上班,并且大黄每天均工作至晚上八点以后,公司的排班明显存在连续超时加班的情形,未安排其合理休息,忽视对其身体健康的保护,严重侵犯了大黄合法权益。结合当日加班后,大黄回宿舍睡觉过程中从宿舍床上铺跌落受伤这一过程的时间紧密性,大黄可以通过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2018)湘0102行初47号
(2018)湘0112民初3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