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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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职守时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3/3 9:09:09    热度:

案情概要

       杨某与管理华夏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任华夏小区的保安一职。事发当日,正值杨某轮值夜班,夜班工作时间为晚上八点整至次日早上八点整。然而,杨某在在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三小时的时候,未经请假,违反物业公司规定,提前回家休息。在回家的路上,杨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于是其儿子杨小某拟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杨小某是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款,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款仅表述为“上下班途中”,未有将违反企业内部规定,擅自从公司提前下班回家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但是杨某非因工作原因离岗,其擅自离岗已然对单位利益产生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这样的处理明显是不合理的。


       上下班通勤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伤,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何谓“上下班途中”这一工伤认定要件。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第六条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规定、司法解释中都阐明了,通勤遭遇交通事故在认定工伤时必须证明“上下班途中”是在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之内的。虽然法律法规未对“合理时间”做无直接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就个案情况,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回到本案,杨某不存在请假经公司批准后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跟同事做好交接后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并且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下班时间尚有约3个小时,换句话来说,杨某擅离职守提前下班的行为并不属于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之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索引
相关案例
(2019)粤03行终558号
(2019)粤行申3551号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