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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课堂】劳动者未主动告知就职履历,是否构成欺诈?

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2/9 15:32:30    热度:

案例:
加藤公司在招聘网站看到周杰的求职简历,后约其面试,面试时,加藤公司没有要求周杰提交简历,面试后决定以10000元/月录用周杰。周杰2016年3月2日入职,3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周杰按加藤公司的要求填写《入职登记表》,记录2016年1-3月在中欧公司工作,4月初加藤公司HR在审查中发现,周杰填写的就职履历与HR在网上下载的简历不一致,遂认为周杰存在履历欺诈,要求周杰返还工资、油费补贴等,因此引发争议。


法官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可见,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才有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了解,劳动者则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且所告知的情况须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本案中,加藤公司是在招聘网站看到周杰的求职履历后招聘周杰的,在此过程中,加藤公司没有要求周杰提交正式的履历表。入职一段时间后,周杰应加藤公司的要求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明确记载了周杰曾于2016年1-3月在中欧公司工作。加藤公司当时在审核周杰的入职登记表时,也未就周杰网上的求职履历与实际填写的工作履行有差异或者入职过中欧公司的工作经历提出过异议。
另外,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加藤公司对周杰的工作履历也没有特别的约定。加藤公司主张周杰隐瞒工作履历,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周杰返还工资、油费补贴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况且,退一步说,即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